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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查处电力行政案件中,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关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执行回避制度。
电力行政处理决定按下列规定作出:
(一)当场处罚的处理决定,由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;
(二)一般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,须经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;
(三)重大的电力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,须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法定代表人批准,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。
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当事人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;
(二)作出电力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证据材料情况;
(三)电力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;
(四)当事人不服时提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;
(五)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、经办人。
除当场进行处罚的电力行政案件外,电力行政执法必须制作《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