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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托代理资产是指什么
“受托代理资产”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,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、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。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。注意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则直接通过"库存现金”、"银行存款"科目核算。
所以"委托代理资产"核算的范围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、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、罚没物资及其他实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,所受托资产产权不是自己的,只是受托暂时保管,并非最后的实际受益人,除非委托人同意,单位没有占有、处分和获取收益的权利。
看起来似乎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资产定义内涵不符,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,拥有或控制,预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,受托代理资产我们只是中介作用,过过手,甚至还要搭上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毫无利益可言啊?
《政府会计准则—基本准则》中的资产定义: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,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,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。将“受托代理资产”纳入资产核算范围显然是考虑到预期增长的服务潜力,比如政府或机构的公信力、服务潜力提升等,也有利于单位在决策时清晰了解表内资产的结构和用途。将“受托代理负债”同步纳入核算,有利政府会计主体提高债务风险意识,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,强化内部控制管理。